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38-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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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煙彈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煙彈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之煙彈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13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卷第131至133頁),足見扣案之煙彈1個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確係違禁物無訛。雖被告否認為其所有,然違禁物係屬法律禁止持有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煙彈1個是否有他人另涉犯罪而有作為證據使用之必要,茲聲請人本件聲請,依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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