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4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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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黃雅芳於民國113年3月30日23時許,將 車號000-000號機車停在臺北市○○區○○街000號住處前,於翌(31)日8時15分許,在上述機車上,發現放置裝有吸食器2組之小盒子,即送警檢驗,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表面採集之DNA送檢驗,未檢出明確之DNA-STR型別,無法查悉犯罪行為人,被告不詳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他字第4489號案件簽結,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2組,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本案所查扣之吸食器2組,經警初步檢驗後,檢測結 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經自2組其中抽選1組送驗後,該吸食器經乙醇沖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案物照片(他卷第19頁至第27頁、第39頁、第71頁)、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他卷第31頁)、初步檢驗照片(他卷第33頁)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他卷第49頁)各1份存卷可憑。則該2組吸食器因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茲因本案無法查得何人涉案,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簽准報結在案,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及上開簽呈在卷可憑(他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9頁),並經本院核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他字第4489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聲請意旨,除漏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為聲請依據,應予補充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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