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47-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維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及殘渣袋, 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維辰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與殘渣袋尚未處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並有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吸食器與殘渣袋經檢驗結果,結晶與殘渣袋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亦檢出沾附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析離等情,亦有附表所示之5 份鑑定報告存卷可憑(其重量、數量,均詳如附表所載   ),對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均屬 該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及重量 鑑定報告 附註(案號) 1 結晶 3包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 重0.1402公克 ,另1包驗餘淨重0.0019公克,餘1包驗餘淨重0.003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  8748號卷第103頁  、第105頁; 2.扣案之吸食器1組  、鏟管1支,由檢  察官另行處理。 2 結晶 1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88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第21頁 3 結晶 1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13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32號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卷第151頁 4 吸食器 1組 沾附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卷第45頁 5 殘渣袋 1包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1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41號卷第99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