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50-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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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丹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丹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39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2日釋放出所,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下稱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9至120頁、本院卷第7至1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卷【下稱毒偵字第143號卷】第64至65頁、第121頁、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至118頁、113年度聲沒字第279號卷【下稱聲沒字卷】第46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至118頁、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1至114頁),是該等物品與附著其等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併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註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2.46公克,總淨重1.78公克,抽驗其中3包,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7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98號(見聲沒字卷第4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0.452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788公克,取樣量0.0027公克,驗餘量0.27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96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51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5781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0.57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30號(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頁) 5 吸食器1組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849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1頁)  6 鏟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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