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51-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詩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肆伍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詩婷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緝字第34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傾向釋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57公克、驗餘淨重0.45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施用傾 向釋放,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457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453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0毒偵969卷第14-16、25、54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