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53-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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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登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8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包、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登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殘渣袋1包、吸管1支,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 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40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殘渣袋1包、吸管1支,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分別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此有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保管字第2416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聲沒字第281號卷第5頁,109年度毒偵字第2號卷第171頁),而海洛因附著於該等扣案物無從析離,依前揭說明,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