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56-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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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亭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34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亭頴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聲請書誤載為本署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0、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被告於112年4月28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應為其效力所及,而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及玻璃球吸食器1個、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附表所示之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8日毒品鑑定書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0、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4月28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係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裁定釋放及不起訴處分前所為,應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已生矯治之效,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34號卷(下稱毒偵卷)第99、100、103、104頁,本院卷第7至20頁】附卷可查;而本案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刑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27至32、35至39、71至77、81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既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且已附著於該等扣案物上而無法析離,自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另本案犯罪事實中,尚經員警分別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4個、吸食器具2組(見毒偵卷第3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71頁扣押物品清單),均未據員警或檢察官送請鑑定,本案聲請書復未記載此部分扣案物,故就上開未送鑑驗之扣案物,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   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秤毛重0.2690公克(含1袋),淨重0.07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748公克】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71號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756號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欄2所示之物 3 吸食器具1組 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756號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檢驗結果」欄3所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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