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57-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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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維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393號、第3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 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蔡維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3號、第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3.75公克)、吸食器具2組,均經鑑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1年4月22日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24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110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有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月1 1日6時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23日釋放出所;另被告於111年4月7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日租套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施用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因係於被告上開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3號、第3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㈡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各1組,經分別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2日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24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毒偵字第781號卷第51-5、52、55至58頁、110年度毒偵字第483號卷第21至56頁),而扣案之吸食器上既均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整體即與第二級毒品無異,是附表所示扣案物顯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除由本院更正適用法條如前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保管字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經檢視為白色透明晶體,總毛重4.26公克,總淨重3.76公克,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3.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2日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24號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502號 2 吸食器1組 ⒈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839號 3 吸食器1組 ⒈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2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