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62-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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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 參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宏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期滿,惟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6368公克,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1月1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之白色微潮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8710公克,淨重0.6370公克,驗餘淨重0.6368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90號),經送鑑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36號卷第187頁),足證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連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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