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68-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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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志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第51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 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67號 、第513號被告汪志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期滿,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119公克、0.1748公克(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25、350號扣押物清單),經送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第二級毒品,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故該等扣押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2月 7日13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公明街附近之公共廁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文化路與重建街口,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合計0.1768公克),又於112年2月13日上午,在位於新北市○○區○○區○○街00○0號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9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號前,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19公克)。前開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7號、第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全卷確認無訛,前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前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567號卷內),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聲請意旨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所援引之條文,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除由本院更正適用法條如前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保管字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總毛重0.5150公克,總淨重0.1768公克,取樣0.0020公克鑑定,總驗餘量為0.17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50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316公克,淨重0.1138公克,取樣0.0019公克鑑定,驗餘量為0.11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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