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69-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啓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0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黏稠液體檢品2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啓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8日期滿,所查扣之黏稠液體檢品2支(111年度毒保字第73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均檢出含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扣之黏稠液體檢品2支,經送鑑定均檢出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