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0-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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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六四九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進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期滿。而被告因案所查扣之棕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0649公克),經送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屬於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1月 6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住處內,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後,點火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嗣於同月8日22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前衛警盤查,經警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49公克),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Heroin)及Acetylcodeine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3號卷第87頁),而該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既無法單獨與其內之海洛因成分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扣案之毒品。另被告所犯之本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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