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1-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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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壹柒伍捌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 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家榮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169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75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3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7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758公克,毒偵卷第17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924號扣押物清單)、玻璃球吸食器1組(毒偵卷第174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179號扣押物清單)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141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