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2-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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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執聲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煙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期滿,扣案之電子煙1支,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四氫大麻酚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於111年11月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80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緩起訴期間屆滿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卷第33至35、41頁、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偵查卷宗、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8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本件扣案之電子煙1支,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 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卷第46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施用器具無訛。因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施用器具,與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