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3-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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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83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期滿,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 1年2月13日22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之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2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2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13年7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備 註 1 白色細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1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95號第105頁 2 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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