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4-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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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伍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而被告因案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宗勳於民國111年7月25日,為警在基隆市○○區 ○○○路00巷0號前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保字第873號,原淨重0.33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35公克,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且該包裝袋既無法單獨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另被告當次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6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898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復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