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單禁沒-376-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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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朦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175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 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朦雁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5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9月12日,應予更正)期滿。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374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而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刀械,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 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75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13年9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7519號卷第35至36頁,本院卷第7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本案扣案刀械,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認定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6.5公分,單面開鋒,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武士刀)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及鑑驗照片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偵15250卷第17頁)。是本案扣案之已開鋒武士刀,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許可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