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M-113-單聲沒-100-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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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鍾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58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LV」商標之皮帶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鍾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10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仿冒「LV」商標之皮帶1件,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準此,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上開緩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卷可稽(112年度調偵字第588號卷第24至25頁反面,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具「LV」商標圖樣之皮帶1件,經鑑定後認係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暨授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等(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70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第97頁、第107至第115頁、第117至第121頁、第125至第127頁、第131頁133頁、第159頁、第165頁)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仿冒並侵害「LV」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從而,聲請意旨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