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LDM-113-單聲沒-101-202501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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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詠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00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參佰壹拾參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 14550號被告詹詠幀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共312對(分別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453、1323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內第39頁、偵字第14550號卷內第45、47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詹詠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185、14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共313件(分別為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132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311件、112年度保管字1453號扣押物品清單之2件,聲請意旨誤算為312件,應予更正),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委任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之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5號卷第31至32頁、第35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550號卷第41至42頁、第45至47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