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M-113-單聲沒-102-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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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栁高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743號),經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壹臺、acer電腦螢幕壹臺、手寫開獎紀錄及 記帳表壹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 1年度偵字第19743號被告栁高文(聲請書誤載為「柳高文」)因賭博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期滿,案內查扣之ASUS電腦主機1臺、acer電腦螢幕1臺、手寫開獎紀錄及記帳表1包,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974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39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自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並經被告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又扣案之ASUS電腦主機1臺、acer電腦螢幕1臺、手寫開獎紀錄及記帳表1包均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偵卷第13頁、第43頁),並有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664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55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77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93頁至第112頁,緩字卷第37頁至第39頁)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