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M-113-單聲沒-103-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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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光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662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光志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6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8月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6629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並於113年9月11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7至11頁)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深保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BMW GROUP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053號卷第23至43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及出處 1 仿冒BMW商標帽子 297件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深保字第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1053號卷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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