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LDM-113-單聲沒-76-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民國113年4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玉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829號,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471號卷【下稱偵卷】第153頁),未經英屬維京群島商富爾康有限公司(下稱富爾康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富爾康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卷第155頁)、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童心公司)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73-75、93-107頁)、富爾康公司與童心公司商標授權合約書(見偵卷第111-11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該局108年12月30日(108)智商00686字第10880743690號函(見偵卷第114-115、116-117頁)附卷可憑,核均屬侵害富爾康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小熊圖商標月亮抱枕 2件 2 仿冒小熊圖商標圍兜 5件 3 仿冒小熊圖商標抱枕 3件 4 仿冒小熊圖商標書套 1件 5 仿冒小熊圖商標短褲 2件 6 仿冒小熊圖商標背心 1件 7 仿冒小熊圖商標布料 51件 8 仿冒小熊圖商標帽子 1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