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單聲沒-78-202411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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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 第637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ASUS品牌黑色筆記型電腦壹台(含電源線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112年度偵字第6372號違反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扣案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條)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第1項之罪嫌,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372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13年4月18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案卷屬實。又被告係以扣案之ASUS品牌黑色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條,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711號,下合稱系爭筆記型電腦)為本案犯行,且系爭筆記型電腦為被告所有,業據其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0頁),則系爭筆記型電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系爭筆記型電腦為被告犯罪所用工具,於預防未來犯罪有其意義。又依被告書狀所述打零工之職業(見偵卷第54頁),系爭筆記型電腦並非維持被告生活條件之必要。而系爭筆記型電腦雖有相當經濟價值,但依卷內照片(見偵卷第58頁),該筆記型電腦業已使用相當時日,衡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犯罪所要保護之社會法益,予以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本案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事。依照首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系爭筆記型電腦,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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