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LDM-113-單聲沒-79-202410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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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哲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哲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列扣案物,惟聲請書僅記載仿冒「Amiibo」商標部分,爰就漏載之商標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於112年2月22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3月23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卷第143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刑事告訴狀、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11年度偵字第14508號卷第39頁、第51頁至第98頁、第143頁、第155頁至第157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Amiibo」、「動物森友會」、「集合啦!动物森友会」商標卡片 112件 ⒈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列扣案物。 ⒉左列編號8為警方採證物。 2 仿冒「Amiibo」商標卡片 20件 3 仿冒「Amiibo」商標卡片 8件 4 仿冒「Amiibo」、「SUPER MARIO 3D WORLD」商標卡片 5件 5 仿冒「Amiibo」、「ZELDA」商標卡片 4件 6 仿冒「Amiibo」商標卡片 2件 7 仿冒「Amiibo」、「任天堂明星大亂鬥」商標卡片 1件 8 仿冒「Amiibo」、「動物森友會」、「集合啦!动物森友会」商標卡片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