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LDM-113-單聲沒-86-202411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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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達 李治平 李忠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律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達、李治平、李忠偉(下合稱被告 3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期滿,查扣之新臺幣(下同)19萬3,000元、20萬2,250元、13萬8,250元,分別係被告3人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3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9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19萬3,000元、20萬2,250元、13萬8,250元,分別係被告3人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主動繳回等情,有本案112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扣保管字第2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被告/第三人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犯罪所得自動繳回說明書、收受扣押款通知各3份在卷可稽(見112偵7651卷第247至249、277至29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被 告 即 犯罪所得人 犯罪所得 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 李政達 19萬3,000元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扣保管字第23號 2 李治平 20萬2,250元 3 李忠偉 13萬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