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DM-113-單聲沒-88-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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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靖褮 陳郁珊 吳宜恩 連心渟 徐子婷 梁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3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靖褮、陳郁珊、吳宜恩、連心渟、徐 子婷、梁露(下合稱被告等6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等6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112恒鼎智字第0492號函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仿「GUCCI」包包 1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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