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M-113-單聲沒-89-2024120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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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參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物即仿冒「ROLEX」商標手錶3件,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8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得之仿冒「ROLEX」商標手錶3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此有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0號卷第45至5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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