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M-113-單聲沒-93-2024121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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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飾品貳佰壹拾貳件、鈕釦貳佰肆 拾捌件(含採證物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芳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飾品212件、鈕釦248件(含採證物5件),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4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具有「CHANEL」商標圖樣之飾品212件、鈕釦248件(含採證物5件),經鑑定後認分別屬於「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影本、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偵卷第23-25、29-35、4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45-51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CHANEL」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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