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DM-113-單聲沒-94-202412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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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亷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仿冒「POKEMON」商標之貼紙各壹件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廉凱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仿冒「POKEMON」商標之貼紙各1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03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1457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該案所扣得之「哆啦A夢」商標、仿冒「POKEMON」商標之貼紙各1件(見偵卷第47-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03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1份與扣案物照片2張(見偵卷第47-2至47-5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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