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LDM-113-單聲沒-96-202412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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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42、256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裕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42、2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民國113年2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有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 度偵字第2242、25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96、291號扣案物),未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上開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扣案物品照片、鑑定人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POKEMON商標公仔45件 2 仿冒POKEMON商標玩具燈47件 3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玩偶3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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