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DM-113-單聲沒-98-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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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花睿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1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衣服152件、褲子5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花睿宏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27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衣服152件、褲子5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前揭 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112年度偵字第27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1頁至第123頁,本院卷第7頁)。而前揭扣案之「Nike」商標衣服152件、褲子5件,均為侵害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收據、現場蒐證暨扣案物照片、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8月4日000000000號函、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及檢視報告書等足按(偵字卷第55至85頁),堪認上開扣案之衣褲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揆上規定,為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