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M-113-國審聲-8-20241007-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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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來發 之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滕孟豪律師 王雅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來發之辯護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來發前因心臟衰竭遭看守所於民國11 3年9月9日送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至113年9月20日仍未送回看守所內,其身體狀況似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現因疾病無法到庭之情形,爰依同條第5項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 ,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查被告於113年9月9日至20日間,固有因疾病在醫院治療之情事,惟其於113年9月25日已經本院提訊進行準備程序,庭訊過程中,其亦均能自由陳述,此有本院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其現顯無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聲請意旨聲請停止審判,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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