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M-113-國審聲-9-20241023-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碧綉 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宋穎玟律師 被 告 陳來發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碧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碧綉為被害人陳桂森之配偶,被害 人因遭被告陳來發殺害死亡,被告所涉殺人罪嫌,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行使相關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 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亦即國民參與審判,為刑事審判之一種,是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仍應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現繫屬本院以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核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2款所定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又上開案件被害人業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配偶,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則其聲請訴訟參與,於法有據。 ㈡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無 意見;且本院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復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