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DM-113-國審重訴-1-20241017-1
字號
國審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32 、30423號),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至38、及辯護人聲請調 查如附表二編號1、3至11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 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27、29 至38、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編號1、3至11所示之證據,雙方均不爭執其書、物證之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07、209頁),初核亦非與罪責或科刑事實顯然無關、或欠缺重要性,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 至於如附表一編號28即附表二編號2之證人,檢察官及辯護 人雖同有聲請調查,但因其與附表一編號29即附表二編號1證人之待證事實相同(本院卷第92、186頁),檢察官及辯護人復已陳明以後者之調查為優先(本院卷第208頁),爰認無再調查之必要。 另至於辯護人聲請如附表二編號12之被告目前精神狀態及量 刑前社會調查等鑑定,因檢察官並未為死刑之求刑(本院卷第209頁),而初覽雙方關於科刑事實所聲請之證據內容,就此應可為詳盡之調查,爰認亦無調查之必要。 三、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在臺北馬偕醫院之警詢供述(含逐字譯文)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及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補充及聲請調查證據」編號1 2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於民國112年12月4日,在警察局之警詢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及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 3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於112年12月4日,在檢察官前之偵訊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3 4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於112年12月4日本院羈押訊問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4 5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113年1月10日在檢察官前偵訊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5 6 證人李忠樺於112年11月16日在警局之警詢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6 7 證人李忠樺於112年11月16日在檢察官前之偵訊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7 8 證人李忠樺於113年1月4日在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8 9 證人李忠樺於113年1月4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9 10 證人賴正義於112年11月16日在警局之警詢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0 11 證人賴正義於112年11月16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1 12 證人吳信宏於112年11月16日在警局之警詢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2 13 證人吳信宏於112年11月16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3 14 證人李榮元113年1月18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及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4 15 證人顏良朱於112年11月16日在警局之警詢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5 16 證人顏良朱於112年11月22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6 17 部分案發過程之影像紀錄光碟(2段影片)及影像紀錄擷圖(28張)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7 18 據報到場警員吳立仁配戴密錄器所攝得影音紀錄(含逐字譯文)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8及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補充及聲請調查證據」編號18 19 刑案現場照片46張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19 2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2年12月25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46988號函文檢附本案刀棍照片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20 2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事現場勘驗報告及現場勘驗照片簿(系統案號:Z000000000000號、案件編號:00000000000號)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21 2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2月21日法醫理字第11200098390號函文檢附該所(112)醫鑑字第1121103274號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該所同日法醫理字第11240001100號函文檢附該所(112)醫鑑字第1121103273號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本署法醫解剖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相驗照片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22及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補充及聲請調查證據」編號22 23 扣案之刀、棍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編號23 24 被告王建明在滕孟豪律師的陪同下,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在臺北馬偕醫院之警詢影音記錄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補充及聲請調查證據」編號24 25 傳喚證人李忠樺(目擊證人)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證人」編號1 26 傳喚證人李榮元(被告所任職的清潔隊副班長)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證人」編號2 27 傳喚證人顏良朱(被害人高頌雄之女有)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證人」編號3 28 傳喚證人夏依萍(被告所任職的清潔隊同事)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證人」編號4 29 傳喚證人高意柔(被告所任職的清潔隊同事) 檢察官113年9月20日補充理由書「聲請傳喚證人」編號5 30 110報案紀錄單、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案紀錄表 檢察官當庭聲請(本院卷207頁)及113年10月8日補充理由書編號1 31 被告王建明之馬偕紀念醫院112年11月16日病危通知單、112年12月4日乙種診斷證明書、抽血檢驗報告 檢察官當庭聲請(本院卷207頁)及113年10月8日補充理由書編號2 32 被告與高頌雄間對話紀錄 檢察官當庭聲請(本院卷207頁)及113年10月8日補充理由書編號4 33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在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供述 檢察官當庭聲請(本院卷207頁)及113年10月8日補充理由書編號3 34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當庭聲請(本院卷207頁)及113年10月8日補充理由書編號3 以下為科刑證據 35 證人李忠樺於113年1月4日在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科刑資料」編號1 36 證人李忠樺於113年1月4日在檢察官前之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科刑資料」編號2 37 證人傅信嘉113年1月11日於檢察官前具結證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科刑資料」編號3 38 證人廖明正113年1月17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供述 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科刑資料」編號4 附表二: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傳喚證人高意柔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1 2 傳喚證人夏依萍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2 3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在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3 4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檢察官前之偵訊筆錄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4 5 被告王建明之馬偕紀念醫院112年11月18日、112年12月4日乙種診斷證明書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5 6 高頌雄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成癮防治科之病歷資料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編號6 以下為科刑證據 7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在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1 8 證人林怡君於113年1月9日檢察官前之偵訊筆錄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2 9 傳喚證人王冠傑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3 10 被告王建民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精神科之病歷資料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4 11 被告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證明 被告刑事準備2狀暨證據調查聲請狀「科刑資料」編號5 12 被告目前精神狀態鑑定及量刑前社會調查 辯護人當庭聲請(本院卷2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