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M-113-國審重訴-1-20241122-3
字號
國審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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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32 、30423號),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證據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 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辯護人雖聲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被告目前精神狀 態,但因檢察官並未為死刑之求刑(本院卷第209頁),被告目前亦無欠缺就審能力之情事,且本件將進行被告病歷之調查,參照上開說明,辯護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目前精神狀態鑑定 辯護人當庭聲請(本院卷4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