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LDM-113-國審重訴-2-20250214-3

字號

國審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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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來發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來發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來發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訊問後 ,認被告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者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自行為後迄被查獲日止,有20餘年期間均未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羈押必要,裁定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分別於113年5月6日、113年7月6日、113年9月6日、113年11月6日、114年1月6日延長羈押5次在案。 二、茲因上開第5次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於114年1 月10日訊問後,雖仍辯稱其未與「甲男」、「乙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然本案已由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於114年1月10日審理終結、宣判,認被告所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足認被告所涉殺人罪嫌仍屬重大,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秩序之維護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防禦權之保障等節後,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替代羈押,用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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