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M-113-審交易-1003-20250304-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廖偉宏於民國113年1月3日8時13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第4車道(右轉車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經貿二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此,貿然占用第4車道右轉車道加速直行,適有告訴人吳炘儒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港路1段第3車道(直行車道)同向行駛在被告左前方,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向右偏行駛至經貿二路側機車待轉區時,被告機車左側車身追撞告訴人機車右側車身,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膝挫傷併後十字韌帶破裂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吳炘儒告訴被告廖偉宏過失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存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