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M-113-審交易-230-20241120-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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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3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葉阿鑾告訴被告陳沛彰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648號 被 告 陳沛彰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4樓之5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沛彰於民國112年11月5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00號對面路旁,騎坐在未發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向後滑退時,本應注意牽引機車倒退,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後牽引機車,致其機車後輪輾壓後方步行通過之葉阿鑾之右腿部,造成葉阿鑾受有右腕部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腕部挫傷、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葉阿鑾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沛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騎坐在未發動之機車向後滑退時,其機車碰撞後方步行通過之告訴人葉阿鑾身體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呂勇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3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2年12月7日診斷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112年11月5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