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31
案號
SLDM-113-審交易-630-20241031-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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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嫚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少連偵 字第1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0諺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36號 被 告 甲○○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17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段106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延平北路7段106巷與延平北路7段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應依標誌指示減速慢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前行駛,適有林○諺(未成年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自行車,沿延平北路7段口北側,由北往南方向穿越自行車道時,亦疏未注意往來車輛,貿然穿越道路,見狀閃避不及,甲○○所騎乘之機車與林○諺所騎乘之自行車發生碰撞,致林○諺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雙肘擦傷、雙膝擦傷、右小腿擦傷及右髖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伊是主幹道,伊要直行,前方有一台小貨車要左轉,所以伊靠右行駛,伊確認前方沒有來車後,伊要騎到前方時,對方突然騎腳踏車衝出來,但因為伊是靠右行駛,所以腳踏車一騎出來和伊的距離就很近等語。 2 告訴人林○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卷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補充資料表各1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4張、光碟1片、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案號:0000000000)1份。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過失之事實。 4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2年12月18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 恩 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