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SLDM-113-審交易-662-20241120-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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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12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育玫告訴被告吳美惠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464號   被   告 吳美惠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美惠於民國113年1月6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與大度路3段187號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謝育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路段前方停等紅燈時,旋遭吳美惠騎乘之上開機車前車頭自後追撞其所騎乘機車之後車尾,致謝育玫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腹部挫傷、左臂挫傷、尾椎骨裂等傷害。 二、案經謝育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追撞告訴人謝育玟所騎乘上開車機車後車尾,涉有過失之事實 。 2 告訴人謝育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機車,於停等紅燈時 ,遭被告騎乘之前揭機車自後追撞,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2份、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及車損照片9張 證明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 4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知事實。 二、核被告吳美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 建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歐 順 利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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