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M-113-審交易-799-20241218-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仕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仕明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11時5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00號福容飯店前由南往北方向起駛,欲左轉進入觀海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左右方有無來車,並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向左轉,適有告訴人張堡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觀海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被告見狀閃避不及,被告所駕駛之上開汽車左前車頭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背部肌肉拉傷、左膝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3年12月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