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DM-113-審交易-856-20241217-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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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銘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141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曹誌晏告訴被告唐銘崡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157號   被   告 唐銘崡  女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銘崡於民國113年1月17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內湖路2段179巷224弄前,欲左轉進入內湖路2段179巷224弄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曹誌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違反速限規定以時速86.4公里超速行駛,於對向車道行駛至該處,唐銘崡駕駛之車輛因而不慎撞擊曹誌晏所騎乘機車,致曹誌晏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肩膀擦傷、左側腕部挫傷、胸部挫傷、左側前胸擦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曹誌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唐銘崡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駕 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因左 轉彎時,疏未禮讓直行車先 行,而與告訴人曹誌晏騎乘 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 2 告訴人曹誌晏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臺北市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會113年9月12日 鑑定意見書、現場及車損照片16張、監視器及行車影像之畫面擷取畫面7張及影像光碟1片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 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因左轉彎時,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撞擊告訴人,涉有過失之事實。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 區113年1月17日診斷證明 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 事實。 二、核被告唐銘崡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察官 羅韋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國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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