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DM-113-審交簡附民-9-20250108-1
字號
審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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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鍾曉津 被 告 羅永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4號、113年度 審交簡字第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 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曉津對被告羅永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