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M-113-審交簡-200-20250327-2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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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韋廷 選任辯護人 歐苡均律師 林明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0180號、112年度偵字第1946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有關犯罪日期 「112年1月1日8時10分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2年2月1日8 時10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之附件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一有關犯罪日期「112年1月1日8時10分許」之記載,均係「112年2月1日8時10分許」之誤載,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