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審交簡-407-20241125-1
字號
審交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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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錫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114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汪錫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汪錫安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尚未發覺肇事者前,即向前往處理 之警員坦承肇事且接受裁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被告符合自首要件,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原應遵守交通 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卻於變換行向時疏未注意其他車輛,違反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陳國明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雖有調解之誠意,惟因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未有共識而尚未調解成立,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非微、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等之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142號 被 告 汪錫安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錫安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10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臺北市南港區松河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松河街與興華路口,於停車格暫停後欲起駛時,本應注意向左變換行向時應注意其他車輛,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變換行向,適同向有陳國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上開地點,見狀煞避不及,致汪錫安所駕駛上開車輛左側車身與陳國明上開機車右後車身發生碰撞,陳國明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手腕遠端橈骨粉碎性骨折、左側手肘尺骨鷹嘴突粉碎性骨折、臉部擦挫傷、肢體多處擦挫傷、右側第3蹠骨骨折等傷害。嗣汪錫安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國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汪錫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其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陳國明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之事實。 2 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影像截圖4張、現場暨車損照片共13張、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案號:0000000000)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左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為本件事故肇事原因之事實。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112年11月29日診斷證明書1紙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汪錫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爰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羅韋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