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M-113-審交訴-63-20241210-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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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文福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戴文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 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公共 危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 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許奕翔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 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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