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審交訴-88-20241125-2
字號
審交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關於被告 所受有期徒刑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部分顯有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 徐慶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主文】 徐慶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