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M-113-審交附民-385-20250331-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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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吳勝銘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律師 被 告 黃川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