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M-113-審交附民-489-20250107-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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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蔡翠華 被 告 張瀚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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