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M-113-審交附民-528-20241125-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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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8號 原 告 陳國明 被 告 汪錫安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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